
黑龍江省高院終審判決鈦能科技勝訴
2017年11月22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我公司訴哈爾濱市政府、深圳市宏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上訴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行政判決;撤銷哈爾濱市政府在行政復議決定中對我公司作出的不公平的處理決定。
緣由:2016年11月10日,我公司被確定為尚志市幸福溝水庫工程(第三標段)的中標人,這原本對我公司而言是一個喜訊。但是深圳市宏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我公司“在投標過程中使用(因公司股改更名前)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真實性及證書上公司名稱與投標人不一致,違反了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定”為由,向哈爾濱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我公司的中標候選人資格。
經過: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于2017年2月10日舉行了聽證會,并于3月26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撤銷我公司的中標候選人資格。我公司不服該復議決定,并于4月11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復議決定。7月18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6行初23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結果:因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判決結果,我公司于7月21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經審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判決,支持了我公司的上訴請求。本次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標志著我公司在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最終勝訴。
漲知識(本次法院判決關鍵詞):投標人在參加投標過程中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認定權在評標委員會;行政監督部門經查實認為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情形的,應當依法處理,但無權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直接認定。同理,行政復議機關也無權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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